根据教育部《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6号)、省教育厅《转发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吉政教督〔20182号),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,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各教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,健全制度机制,加强学风建设,强化学术诚信教育,严格论文审查。在认真学习上述上级两个文件和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的基础上,组织开展本学院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自查工作,形成自查报告。

自查报告应从宣传教育、责任落实、查重流程、保障机制、监督检查、处理办法、责任追究、不足之处、整改措施等方面总结。自查报告(电子材料)请于83111点前发至实践教学管理科。

 

附件1:《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

附件2:《转发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〉的通知》

附件3: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

附件4: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

教务处

20188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