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光华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(修订)


时间:2009/12/2 14:32:25,点击:0

为了严肃考试纪律,严格考试管理,端正考风,加强学风和校风的建设,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现将我院考试违纪、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如下:

一、考试违纪的分类。根据学生考试违纪情节轻重,分为一般违纪、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三种。

二、考试违纪的认定

(一)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,经劝告、警告不听从者,按一般违纪处理:
1
.不按指定位置就坐,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;
2
.将手机、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;
3
.拒绝向监考人员出示学生证或身份卡;
4
.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;
5
.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,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;

6.左顾右盼;

7.考场内大声喧哗;

8.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左右摆放;

9.到点不交卷;

10.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、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;
11
.其它违纪行为。

(二)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,按考试作弊处理:
1
.交头接耳、索要答案、偷看、抄袭他人答卷;
2
.传递纸条、打手势、交换试卷的双方、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;
3
.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、笔记、资料,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、笔记或有关考试的资料(包括交换的双方);
4
.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;
5
.交卷中看别人答案,涂改答案;
6
.交卷后,有意在考场逗留,向他人说题;
7
.参与团伙作弊;
8
.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;
9
.考试结束后,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、由他人检举揭发或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实;

10.私自损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;
12
.相临考生出现雷同卷。

(三)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,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:
1.
请他人代考;

2.冒名代替他人考试;
3
.利用手机、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收发信号与外界联系;

4.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互相传换试卷;
5
.组织团伙作弊;
6
.已构成考试作弊,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,故意纠缠、谩骂;
7
.涉及考试或成绩,行贿相关教师;
8
.第二次作弊或第三次违反考场纪律;
9
、冲击考场秩序、扰乱考场纪律;

10.其它作弊行为影响特别严重。

三、违纪学生的处理:

1.考试一般违纪:违纪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,记载为“违纪”,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
2.考试作弊:有作弊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,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,作弊课程考试以零分计,记载为“作弊”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3.考试严重作弊,视其认错态度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4.考试违纪学生,不准许参加补考,其违纪考试课程必须参加重修。

5.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一般违纪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6.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一般违纪,一次考试作弊或两次考试作弊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7.考试一般违纪、考试作弊一经发现,并被确认,由监考教师填写《光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报告》,在本门课程考试后报送教务处考务科,考务科核实情况并签署处理意见后,报教检中心、教务处、学工处主管领导研究,于24小时内做出处理并发文公布。考试结束后将相关材料一式五份由教务处、教检中心、学工处、系(院)及档案室存档。

四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